山东拆迁系列之:省住建厅复议决定责令市规划局公开政府信息

   2013-04-23 铁艺大全铁艺大全4130

【案情简介】

白先生和韩先生都是来自济南市历城区的市民,二人分别承租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的两处房屋开设招待所,进行合法经营。因济南华滨环联综合市场通知白先生、韩先生租赁的房屋被征收,两位当事人非常着急。在度过了一段忐忑的时期后,两位当事人决定不能坐以待毙,他们需要借助法律和律师的专业帮助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经过仔细考虑,两位当事人和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与专业律师接洽来制定维权计划。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刨根问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讨说法

两位当事人经过律师的指点,于2012年8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两位当事人租赁房屋的如下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城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像城市房屋征收这样的信息应该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济南市规划局本来就有义务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律师为两位当事人制定了这样的维权计划,决定先行试探济南市规划局的态度,以此作为后续维权措施的依据。

济南市规划局于8月27日收到了两位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但是并没有做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原则上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其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虽然两位当事人没有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获得有利的信息,但是这却为律师们采取后续维权措施做好了准备。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济南市规划局依法公开相关政府文件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省住建厅复议决定支持当事人请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济南市规划局在行政复议中认为自身并没有怠于公开政府信息,认为两位当事人未能获得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因自身不能提供法定证明材料的原因导致,因此请求依法驳回两位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过查实,两位当事人确于2012年8月26日向济南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济南市规划局于2012年8月27日收到两位当事人用特快转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两位当事人以济南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济南市规划局主张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日即以电话方式对两位当事人进行了答复,但未向本机关提供进行过答复的相关证据。

综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鲁建复决【2012】16号《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由济南市规划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律师结合案情制定了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策略。即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投石问路。在本案中,济南市规划局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这本来就是一个软肋。如果直接以此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话,有可能得不到最为理想的效果。因此通过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试探一下,如果济南市规划局愿意公开相应信息,那么当事人的目的便实现了。如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公开相应信息,那么这就为当事人和律师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计划提供了契机。另外,当事人不应被维权程序的繁琐吓倒,在律师的帮助下,走完维权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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