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的罪与罚:资产处置情况遭批露

   2012-02-10 6170
 辉煌的本色集团仅仅存在了10个月,便形成了公诉人如下指控: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类似的事件其实已出现多起。甚至可以说,因类似事件丢掉性命的人也不在少数。但吴英还是有其特殊性。就事论事,整个事件再次暴露了当代中国法治的两个天敌:一个是缺乏自省精神的道德绑架,另一个则是凌驾一切的公权力。

  安邦:吴英案死刑判决要高度慎重

  在中国民间金融仍存在市场禁入、存在体制和政策问题的情况下,即使杀几个人也不能完全改变市场状况,只会加剧市场的恐慌,导致更多的资金流向境外。

  民间金融“游走”在法律边缘

  《中国经营报》:司法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被界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

  刘仁文:司法实践中主要靠数量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100户以上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低于这个数额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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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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