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色建筑标准有新规

   2013-06-10 11650

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对全省10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要求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通知要求,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并作为入选100个城市综合体的必要条件之一。设计过程中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修改和调整专项方案的,应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并备案。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绿标办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此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未经原审查机构和标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取消有关绿色建筑设计的实质性内容。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阶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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