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往往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但是不是真的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呢?一些有过此类消费经历的人们反映——“最低价”,让消费者很受伤。
“最低价”、“双倍返还差价”等“最低价承诺”日渐成为商家在市场竞争中惯用的一种手段,这些看似对顾客具有诱惑力的促销宣传,是不是真的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呢?一些消费者在讲述了自己的消费遭遇之后,明确表示希望商家不要将“最低价”只作为宣传的噱头。
最低价承诺兑现难
消费者张先生反映,日前他在一家装连锁超市花了两千多元购买了一扇实木复合烤漆门。他说:“当时店内标语宣称他们店卖的这种门价格是最低的,如果其他商场同类商品价格低于此门,该店愿双倍返还差价”。据张先生本人讲,几天后他和朋友在另一家建材市场果然发现了售价更低的同类商品。张先生找到该家装市场反映情况,可得到的答复是:消费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比如购物发票,而用手机拍下的标价签不能成为证据。无独有偶,消费者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部价格千余元的手机,当时促销人员宣称该商品为“全市最低价”,并承诺如果周先生在其他商场发现价格更低的同种商品,超市可以三倍返还差价。但当周先生在一家电商城发现了价格更低的同款手机,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时,却被超市以“最低价承诺细则”里面的条款挡了回来。
承诺细则令维权更难
一些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遇到过很多“最低价”商品,但购买后一旦发现自己所购商品并非“最低价”,立刻就有一种上当的感觉。然而找到商家维权时,大多都会被对方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这令他们顿时产生一种被商家愚弄的感觉。据有过相关消费经历的消费者介绍,“最低价是指同类商场”、“进货渠道不同的商品除外”、“其他商场特殊促销除外”、“消费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以及“最低价承诺细则”中的条款等往往成为商家拒绝履行最低价承诺的借口。而此类借口即最低价承诺细则在消费者购物前很少有商家会向顾客主动提前明示。此外,消费者在维权时又经常遇到取证困难等问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买前货比三家很重要
一些社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最低价格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商家的竞争是开放的,每个商家都可能随时调整商品的价格。个别商家试图将自己的商品做到最低价,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即使制定了“最低价承诺细则”也难免使自己不陷入不能兑现承诺的尴尬局面。市消协的相关人士建议消费者应将维权意识前提,比如购买前货比三家,购物时要求商家将承诺以书面形式在发票上注明,不要轻信商家的“最低价”宣传。商家促销应更加理智、诚信,不能只搞噱头或为消费者设立维权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