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并以附件形式详细列出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简称《支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简称《商品清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其中,船舶类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新增自升式钻井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深海铺管船(平台)、海上及潮间带风机安装船等产品,而《商品清单》在保留原版本中涉及船舶行业的所有产品外,新增自升式钻井平台的钻井包、主发电机组等12类产品。
根据《通知》精神,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届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支持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商品清单》中所列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要求,企业在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时须持有订单。
调整后的国家支持发展的船舶及海工产品有,作业水深为300英尺及以上的自升式钻井平台,5000车位及以上大型汽车运输船,科学考察船,客滚船,火车轮渡,生产率在35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绞吸式挖泥船,泥舱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耙吸式挖泥船,储油量为100万桶及以上的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水深在2000米及以上、张紧器单台张紧能力为75吨及以上、收放绞车单台能力为75吨及以上的深海铺管船(平台)。被列入《商品清单》的船舶类产品和设备则有与主推进系统、船舶控制系统、操纵系统、通道系统、船舶安全系统、热力系统、通信系统、航行设备、挖泥设备、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相关的70余种。
此外,《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规定,企业进口该目录中设备、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等,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其中包括所有船舶整船,但生产率在4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绞吸式挖泥船、泥舱容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耙吸式挖泥船、海洋工程船舶除外。
据了解,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此后每年调整一次。
另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再限于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选择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据了解,由于以往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仅限于试点企业,而国内船企多数不在试点名单内,这给船企探索人民币结算业务造成了阻碍。随着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全面放开,船企可自愿选择出口船舶是否进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但为防范风险,《通知》要求,六部委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各地政府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报六部委审核,六部委在报送的企业名单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