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具体行政行为案

   2013-06-25 7420
青海省首起“涉农”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近日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此案原告李延平不服被告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扣留、封存农作物种子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21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下称城西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一名名叫李延平的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雇人在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五金化工仓库院内超越经营范围加工、精选菠菜种子。城西分局依法进行了扣留和封存。
    2006年9月30日,城西分局又接群众举报:李延平在西宁市冷湖路22号“艺达铁艺”店铺内违规分装菜种,且使用的分装种子包装袋注明的生产商与原告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城西分局于当日依法将李延平所属涉案种子等物品予以扣留和封存。
    之后,李延平不服,遂以原告身份将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推上被告席。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中发现,李延平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及方式中注明的是“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批零兼营)凭许可证经营”;湟中县良种繁殖场出具给李延平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授权西宁城西昆仑种苗服务部使用其场的名称及相关证号,进行农作物种子的总经销,并末授权种子生产,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种子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生产,加工、销售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庭审理后认为,李延平未经核准登记超范围加工、精选种子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分装种子,其行为已违法,应予处罚。其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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