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曾提到“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但到底如何认定“外出受伤”引起社会关注。人保部此次做出明确定义,“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保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此次发布的文件明确,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也可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文件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其所招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人保部表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须按规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