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人员介绍,日前,劳动者张林(化名)前来投诉,他于2011年6月至今年2月在沙区一所学校工作,但学校始终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单位赔偿其双倍工资1031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张林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背后的故事还真挺复杂,搞得用人单位负责人直喊委屈。该校多次催张林签订劳动合同的会议记录以及一份书面通知,证明了在张林就职期间,该学校确曾多次要求与张林签合同,可他一直没有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把签合同的事一拖再拖。没办法,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校还是对张林进行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并一直给他缴纳社保。
监察人员告诉记者,学校所提供的种种材料证明,用人单位并非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那么张林为什么要告学校不给他签合同呢?这时,他们又了解到一个新情况。张林的前一份工作,是在高新区的一家超市。离职时,他也是以超市不与他签劳动合同为由,将超市告到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因为超市提供不出证据证明是张林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赔了他近万元的双倍工资。
被投诉的学校负责人怀疑张林是职场“碰瓷”,蓄意所为。而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详细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系劳动者个人原因所致,故投诉不予受理。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林并非个例。”监察人员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施行三年多以来,确实存在少数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几个月之后辞职,再来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成功获得双倍工资赔偿。“被"碰瓷"的多为一些法律意识较弱、人力资源管理不完善的中小企业。”监察人员向记者介绍:“一些小企业主以为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或是晚签几个月可以省下不少用人成本,但殊不知很容易给职场"碰瓷"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
记者了解到,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赔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证据的,可以不必支付双倍工资。
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醒用人单位,为避免被“碰瓷”,企业首先应完善招聘的宣传资料,将基本用工条件落实到协议书上。同时要如实填写招工信息,不给居心不良者制造“应聘陷阱”的机会。最重要的是在决定录用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详细标注用工条件、工资待遇等,对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主动提出以书面形式保证未签劳动合同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者,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