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目前律师对此事判断存在分歧,有律师认为从是否为“重大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个考量因素看,中粮地产不存在虚假陈述。另有律师则表示,财政部驻深办的处罚决定构成重大事件,因果关系则需要进一步举证。
据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虚假陈述进行了如下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由此可见,重大事件是虚假陈述认定的前置条件。
在重大事件认知上,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某知名律师表示,中粮地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遵循了审慎、风险导向等审计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差错并不构成重大错报,也不妨碍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由此构成的公司2009年度报告并不会导致误导性陈述,也不影响投资者对年报的使用和以此为投资依据。因此,由一个2万元的处罚决定就认定是重大事件,并作为虚假陈述诉讼的前置条件,证据缺乏力度。
在知名外资投行从事行业研究和财务分析工作、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李晓东也表示,从受罚事件上来看,都是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待摊费用等目前会计界对具体处理还有争议的项目;从金额上看,涉及税款金额142万元、罚金2万元,仅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成本的0.08%。综合来看,很难将这些与重大事件挂上钩。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大型会计事务所合伙人表示:“受到处罚后,会计师事务所依然可以为同一家公司服务,足以说明问题不大。没有一定的 会计容忍度 、不具体区别 重要事件 ,会计成本将高得惊人。”
对于这一问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则表示,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前置条件,中粮地产因虚假陈述立案应该不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