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工业基地,沈阳市职业病危害呈现量大、点多、面广的特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多达350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有8.6万多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有76种,涉及机械、冶金、化工、建材等众多行业,且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生产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职业病危害暴露强、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基于此,《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得以制定出台。
《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共计6章45条。其在第12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此外,该部地方性条例还强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除了予以关闭并罚款外,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还首次确认这样的司法惩治举措。
据悉,《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确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