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规模效益比较显著的行业中,企业的集中度低,企业小、散、乱的情况突出,缺乏具有规模优势的大企业集团。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政策环境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是体制机制问题还有待理顺。具体来看:一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环节多、时间长;二是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难;三是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较重;四是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
“《意见》将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也就是说,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应加大兼并重组工作的推进力度。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更是首当其从。”朱宏任指出。
《意见》提出了三个主要目标:一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二是政策环境更加优化,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对此,朱宏任指出,《意见》的着眼点在于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因此在主要目标中并没有提到具体行业所要达到的集中度的具体目标,而是提出了一个营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的确定目标。
《意见》主要有6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取消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包括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手置换行为审批,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司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手续。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制度,系统梳理相关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包括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和豁免审核。
三是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手段。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而且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丰富兼并重组企业融资方式和支付方式。
四是放宽了资本市场的相关管理要求,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做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等等。
五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意见》强调要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负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
六是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稳定职工队伍的政策支持。《意见》提出,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等。
此外,为了推进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开展,《意见》特别提出要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要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在跨所有制重组方面,《意见》提出,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