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组合结构、地下结构中的钢结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行业标准没有包括的钢结构构筑物,如通廊、照明塔架、工业管道支架、厂区内跨线过桥等,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水工结构、桥梁结构、电力电讯塔架、低压贮罐、高压容器、工业管道、工业炉体结构、薄钢结构等钢结构工程,因各有特殊要求,应按相应标准执行。
2、第1.0.3条 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钢结构设计图纸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因此,设计图纸上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3、第3.0.1条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本条是对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总承包企业内包含的资质或专项资质)和质量管理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强调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新增加的管理方面的要求。
4、第3.0.3条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根据钢结构工程的特点,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数量不多,但非常重要:(1)钢材及焊接材料(并非全部,只是符合第4.2.2条或第4.3.2条规定的才有需要)复验;(2)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3)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4)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本条对见证取样、送样的见证人员提出很高要求。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第4.2.2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d、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定义“一级”为“重要的房屋,破坏后果很严重”。旧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88)第3.1.3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由此可见,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否则不能根据本条判断是否需要对钢材进行复验。“大跨度”则未见定义。
“复验”是见证取样、送样检验。
6、第4.3.2条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本条中“重要”是指:
a、建筑结构安全等及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b、建筑结构安全等及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c、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
d、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e、设计要求。
7、第5.1.4条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焊工施焊质量的动态管理,同时使钢结构焊接质量的现场管理更加直观。
8、第6.2.1条 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
“质量有疑义”是指不满足本规范第4.4.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没有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9、“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单独列为一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对于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9种原材料及成品,在进场检验方法中,全部都要检查“检验报告”;同时尚须按规定复验(见证取样送检)。而对钢结构防火涂料则特别提出“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第5章强调钢结构焊接工程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外,尚需进行有关的工艺试验、焊接工艺评定,并根据试验和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上述内容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有充分的考虑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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