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再减负 3年内免征22项行政性收费

   2011-11-19 13750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又送一“礼包”。17日获悉,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这一消息被看做是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又非常具有针对性。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17日,财政部、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明年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执行不力要受处罚

    这是国家为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最新政策。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此项政策是对国务院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九条”的进一步落实,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虽然小微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中国经济发展贡献良多,但其生存境况堪忧。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为了防止有政策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两部委在此次通知中特别强调说,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少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随后,一系列扶持政策细化方案陆续出台。

    免征小微企13项行政收费作用有限

    根据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13大项(合计22个小项)。

    目前行政事业收费是按照发改委、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来征收的,并非上升到法的层面。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但由于规定了重要价格需国务院批准,实际上是赋予了这个办法更高的权限。因此,企业主动拒交和逃避的可能性较低。

    取消行政收费并非第一次,自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以来,减负文件不断出台,取消行政收费几乎每个五年计划中都有2到3次。以金融危机以来为例,2008年曾一次性取消100多项收费,2011年年初也一次性取消了31项收费。

    这一消息被看做是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又非常具有针对性。但实质上,这一措施作用不大,象征性意义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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