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有些劳动者离职后,是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可由于一些劳动者不了解这项惠民政策,根本就没有享受到。”5月31日,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时了解到,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可向单位索取相关经济补偿,然而很多劳动者对此不太清楚,导致这方面的维权者很少。
被辞退可索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姚立敏科长告诉记者,这六种员工被辞退可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分别为:一、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是强迫员工辞职的,员工有权索要经济补偿;二、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接受后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三、被用人单位依法裁掉的员工,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五、员工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被辞退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强行终止,如用人单位破产、违法经营导致合同终止的,也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有标准
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什么计算呢?
据姚科长介绍,经济补偿按员工的工作年限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未满一年的,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月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姚科长举例说,如小王和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只工作了两年整就被强行终止了合同,那么单位就应该给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姚科长还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算。
单位拒付可向仲裁部门申诉
姚科长说,按照规定,在员工交接完工作后,单位应该立即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果遇到企业把员工辞退后却不给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可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经执法部门的裁定后,用人单位不但要全额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总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