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贵的空气:PM2.5之争背后的大问题

   2011-11-28 10010
从这点来看,PM10已难以真正反映城市空气质量了。11月16日,环保部发布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版于当日起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原因在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标准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是完善污染物项目及监测规范,增设了颗粒物(PM2.5)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浓度限值;三是提高了对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依据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我国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不完全一致,“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既是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也是解决灰霾等环境管理需要,还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记者看到,此次修订版中将PM2.5的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这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

  事实上,WHO为各国提出了非常严格的PM2.5标准,全球大部分城市都未能达到该标准。而针对发展中国家,WHO也制订了三个不同阶段的标准值,其中第一阶段为最宽的限值,新标准的PM2.5与该限值统一,而PM10此前的标准宽于第一阶段目标值,新标准也将其提高,和世卫组织的第一阶段限值一致。

  与此同时,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开了与二次征求意见稿配合使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臭氧、一氧化碳和PM2.5三项环境质量指数评价因子,调整了空气质量指数类别的表述方式和日报周期,并在日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空气质量的实时发布要求,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空气质量信息和健康提示,满足公众和社会的需要。

  上述负责人指出,AQI比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主要有四个方面改进:将 API改AQI,与国际通行的名称一致;评价因子增加了臭氧、CO和PM2.5,以更好地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我国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与对应级别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描述更匹配;完善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将日报周期从原来的前一日12时到当日12时修改为0点到24点,并规定实时发布SO2、NO2、PM10、CO、PM2.5、臭氧小时浓度和臭氧的8小时浓度。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标准修订稿增加PM2.5项目为基本监控项目,同时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出发点就是针对当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引导有关区域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应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防控灰霾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

  对此,不少业内专家也表示,新标准虽然只是先暂时借用了国际标准,但其最大的意义在于,让公众更加了解颗粒物的危害,都可以积极参与到污染减排中来。

  上海有望2012年率先推行

  根据通报显示,新标准拟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

  不过,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表示,在2016年前,有两种提前实施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国务院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另一种方式是各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环境保护需要自愿提前实施本标准。

  “由于实施工作复杂,涉及因素众多,从发布到实施应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此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将有快有慢,其中一些区域实施标准的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率先实施本标准。”该负责人补充道,“当然,我们更鼓励各地主动提前实施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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