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1月30日发布通知称,自12月1日起,全国销售电价每度上调约3分。此外,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通知称,自12月1日起,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使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
销售电价每度上调3分
通知同时明确,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其中,近80%的居民户电价不作调整。具体为,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电量不同实行不同电价标准,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式逐级递增。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将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按从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不作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较大幅提高。
在实行阶梯电价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各地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为保证此次电价调控措施政策效果,发改委对电煤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通知指出,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最高限价,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发改委要求,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级政府已依法设立的,最高征收标准每吨不得超过23元,低于每吨23元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各地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
发改委称,将于近期及明年分别组织开展全国性电煤重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涉煤基金及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煤炭、电力价格调控政策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待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发改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发改委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