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说,找到“供体”后,他要先当面看一下这个人的情况,比如看看身高、体重、长相,问问此人找过别的卖肾中介没有,是否自愿出卖自己的肾脏等,然后再带其进行体检。如果一切正常,就带其作配型,然后将配型数据发到网上。
“需要换肾的患者对提供肾源者的基本情况很在意,身高不能低于1.70米,个子矮了肾脏小,长相还得差不多,体检就是看其身体是否有毛病,如果有毛病,哪怕是小毛病,我们也会拒绝,不然会带来麻烦。只有符合我们条件的人,我们才会将他‘养’起来,供患者选用。”赵某说。
假证明为卖肾提供便利
据赵某交代,卖肾者要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做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与被摘除肾脏的人有亲属关系,所以这些证明材料都是假的。
为琪琪提供肾源的王某,也是通过多个假证明,才把肾卖给琪琪的。
王某说,2009年6月,他在上网时,与赵某取得了联系,得知卖一个肾可以拿4万元,还有红包,就是营养费和医药费之类。
王某来郑州时,是小强去车站把他接到赵某的租住地。没过多久,王某就与李某见面了,李某说:“我现在手上有一个病人得了尿毒症,需要换肾,做这种手术也没有什么风险,对人体又没有什么坏处。”
在李某的牵线下,王某见到了琪琪的父母。他们对王某说:“人少一个肾不影响身体,你如果肯做这个手术救我们的女儿,我们以后对你就像对亲儿子一样,你有什么事都可以来找我们。如果你同意,就以琪琪的亲兄弟出现,我们负责给你提供证明材料。”
王某表示同意后,琪琪父母把家庭成员向其介绍了一遍,要求他全部记住。在医院等单位的询问中,王某均以琪琪的亲属出现。
手术后,王某偶然获悉,琪琪家共支付了买肾款11.5万元,而自己只得到了4万元。王某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李某等人非法买卖肾脏的行为。
至此,该案才浮出水面。
人体器官供求存在“大市场”
“此案暴露出人体器官交易异常隐蔽。”办案人员介绍说,从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在募集“供体”、组织“养人”、查找配型等环节,借助网络即时通讯联络,交易手段异常隐蔽,一些急于卖肾的人,主动通过QQ和电话号码与其联络,投靠“中介”,甘当“供体”。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从寻找供体、受体到器官成功移植,经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医院、公证、公安等单位众多人员的参与和介入,才能确保人体器官成功交易。
“今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这也是对‘肾源中介’刑事追责难的一个原因。”一名办案人员说,如果将“组织”限定在“招募”、“管理”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以此作为立案和取证标准,对偶犯就很难依照这项罪名进行立案查处;其次,对“组织”的理解是否意味着要多人、多次犯罪方可依据此条立案,如果发现单起单人的行为是否又会按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来定罪?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这名办案人员建议,应尽快出台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