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建筑可获最低干预保护

   2011-12-13 10570
核心提示:】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记者昨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明年起实施,对历史建筑提出了许多保护措施。《办法》对加强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意义。
  
  五类建筑可获认定
  
  历史建筑主要指哪些?
  
  市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介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五类建筑,可认定为历史建筑: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不得变动原貌、结构和特色装修
  
  如何“最低干预”保护?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市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介绍,历史建筑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作适当变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予以配合。
  
  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
  
  历史建筑如何修缮?
  
  《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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