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相关资料: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审理一起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案件,被告人郑志宏在担任卫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大队长期间,于2004年9月13日对卫辉市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325#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在该公司成品库当场查处300吨该型号水泥,郑志宏在没有依法调取该公司的账目及生产销售记录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生产及销售账目进行调取和核对,仅对违法生产的300吨水泥作出“1、罚款10000元,2、限期取证”的处罚。经对卫辉市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9月在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的全部水泥账目进行审计,该公司共计生产水泥170451.12吨、熟料10115吨,价值37304803.70元,依据《严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对该公司无证生产产品价值37304803.70元处以15%-20%的罚款,致使国家遭受550余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卫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志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河南平舆县统力水泥公司因为长期无证经营,平舆县质监局处罚不力,同样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真诚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得到启示,不要被违法企业的花言巧语所蒙蔽,切实履行自己职责,从根源上遏制违规生产,杜绝无证水泥进入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