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招投标黑幕:老子招标儿子中标

   2011-12-14 10020
手段五:垫资施工

  据了解,垫资施工问题目前虽然还普遍存在,但由于历经多年整顿与管理,垫资程度已较过去明显减轻。如过去建筑企业普遍垫资到主体工程的一半以上,现今大多垫资到地面一层。

  各审批环节都可能滋生腐败

  建筑领域的工程种类繁多,大到国家专项资金投资的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等重点工程,小到农村的村村通工程、农民家庭自己建房,每年每月、开工竣工的工程不计其数。但无论是政府的大工程还是个人投资的小建筑,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土地出让和工程招标投标环节成为腐败案件的“重灾区”。

  土地出让和工程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的制度,也是一种严格的准入门槛。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通过竞争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获得工程承包权。但是,由于监管不力等原因,这两个环节貌似公平竞争实际暗流汹涌。

  由于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特别是位于黄金地段的地块,都存在土地增值以及经营利润高的预期,于是一些手握实权的官员常常直接干预土地出让程序,将土地低价卖给“自己人”,或谁给好处多就将地卖给谁。

  一位评标专家对记者说,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经常遇到行政干预。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这种“潜规则”的通行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常常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一些政府官员从编制标书到招标、评标、定标全程参与,有的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的要求进入特定场所进行招投标活动,有的项目主管领导暗中打招呼,要求招标人照顾某施工企业或采购某生产企业的设备、材料。有开发企业的负责人说,大型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等“公家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博弈更加激烈,因为这些工程的建设资金或是专项资金或是财政拨款,承包利润高。为承揽工程,一些承包商不惜花费巨额资金“公关”行贿。一些省市交通部门的官员接二连三“倒下”,就是因为诱惑太大,见利忘义。

  开发商拿到土地后,在项目审批、规划、质监、税费等各个与政府职能部门打交道的环节,大多要主动或被动“打点”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这些费用约占项目成本的10%至15%。

  国有经营性土地在出让前,地方政府国土和规划部门已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将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按理说未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更改。但许多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常常要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或规划。变更用地性质(如将工业、商业用地变成商品住宅用地)、变更建筑规划(如建高楼就增加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就可以多盖些房,如果建别墅,则降低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因此,国土和规划部门是开发商重点“公关”的部门。

  项目立项后,开发企业还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人防、消防、绿化、环保、交通、税务等许多繁杂的手续。其中某个或几个环节遇阻,也许数月甚至大半年都办不下来手续。在当今中国求人办事动辄请吃送礼的风气影响下,开发商要想顺利地办好各种手续,不出“血”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据开发企业负责人说,这些“公关”费用能占到项目成本的10%至15%。

  链接

  《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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