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矿山生态管理保证金管理方法

   2012-06-09 3360

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管理保证金管理方法》。
  
  该方法旨在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管理的责任,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管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管理保证金指采矿权人预先缴存的,用于其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及生态环境破坏等的预防和恢复管理的暂存资金。
  
  方法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管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请求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管理责任,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施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挪作他用。
  
  方法对保证金缴存、恢复管理方案编制与备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在保证金缴存方面:保证金按照“谁发证谁收取”的原则,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详细收缴;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保证金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详细收缴。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等因素确定。
  
  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不免除其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管理的责任。
  
  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其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管理的责任。
  
  在恢复管理与保证金返还方面:保证金施行结算返还制度,矿山生态环境经恢复管理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相关标准,按规定返还保证金。
  
  但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后,采矿许可证期满闭坑,采矿权人未履行恢复管理责任或者虽进行管理但验收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或者采矿权人(采矿企业)破产、倒闭无法履行恢复管理责任的,或者采矿权人受到行政处罚等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终止采矿无法履行恢复管理责任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在恢复管理方案编制与备案方面:恢复管理方案编制内容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省级、设区市三级发证的矿山,其恢复管理方案检查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发证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恢复管理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开采引发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危害性是否描述明白,评估是否准确;恢复管理目标是否合理,恢复管理措施是否科学,工程部署图及工程进度表是否明白合理;经费概算是否合规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施行“边开采边恢复”。
  
  采矿权人应当编制恢复管理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恢复管理方案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采矿权人逾期不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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