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5%

   2011-12-16 10480

国家发改委1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的衔接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发改委要求有关方面在通知下发的15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通知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为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场体系。
  
  通知表示,支持煤矿与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严禁证照不全的煤矿、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和用户参加衔接。
  
  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需明确产品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合同数量依据2012年跨省区煤炭运力配置指导框架确定,原则上除框架调整外,其他重点合同电煤数量与上年保持不变,且矿点和电厂保持相对稳定。严禁签订脱离生产和需求实际的虚假合同,一旦查出将严肃处理。
  
  发改委还预计,2012年煤炭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但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局部地区、个别时段还会出现电煤供需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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