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湾中钢申请对大陆钢材进行反倾销
据外媒报道,中国台湾中钢认为日本、韩国、大陆和印度钢材低价出口台湾,中钢亏本销售仍然无法抵挡,这些国家很地区通过“内销补贴外销”的做法已经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正式向台湾财政部关政司提案,要求政府征收20%-50%反倾销税。
2.欧盟继续对进口自中国和台湾的不锈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
据报道,欧盟已经决定继续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欧盟对不锈钢紧固件设定的反倾销税高达27.4%。欧盟表示,一旦撤销反倾销措施,那么倾销将继续卷土重来。欧盟对中国台湾不锈钢紧固件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3.6%,而对中国大陆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7.4%。
3.浦项钢铁等韩国钢企将对中日钢企反倾销起诉
《朝鲜日报》1月18日报道,浦项制铁(POSCO)、现代制铁、东国制钢等韩国钢铁企业计划针对日本和中国钢铁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
据韩国钢铁协会16日透露,韩国三家大型钢铁企业已决定最快于18日在韩国钢铁协会内部成立通商对策委员会,就中国、日本钢铁产品的低价攻势对韩国钢铁产业造成的危害进行调查。
报道称,韩国钢铁企业推进提起反倾销申诉,是因为日本、中国钢铁企业以比本国国内价格低20%以上的价格向韩国出口热轧钢板、船用厚板等主要钢材,这严重破坏了韩国钢铁流通市场的价格结构。
4.欧盟将对华钼丝反倾销措施扩及到马来西亚
2012年1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官方公告称,经欧委会反规避调查,欧盟决定将对华钼丝反倾销措施扩及到马来西亚。2010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开始正式征收64.3%的最终反倾销税。2011年4月欧盟产业组织向欧委会提出反规避申请,指控中国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和瑞士转运至欧盟,要求对来自马来西亚和瑞士的钼丝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欧委会经立案调查认为,自2010年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后,在中国涉案产品出口欧盟大幅降低的同时,中国出口至马来西亚以及马来西亚出口至欧盟的钼丝产品都相应增加,最终裁定中国出口商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经由马来西亚转运欧盟,而瑞士出口产品不存在此类规避行为。因此,决定对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无论其是否声称原产于马来西亚,皆征收64.3%的反倾销税。
5.巴西将就不锈钢烹饪器皿反倾销举行最终听证会
巴西贸易保护局致函我驻巴西使馆经商处,告巴方定于2012年2月14日下午15:00—17:00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大楼就不锈钢烹饪器皿反倾销案举行最终听证会(14:45分参会代表签到)。每家单位可派3名代表参会,需提前5日报名。各利益相关方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最迟应于听证会举行10天(即2月3日)之前提交。
6.加拿大对华不锈钢水槽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
2012年1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
2011年10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24.10.00.11、7324.10.00.19、7324.10.00.21、7324.10.00.29。
7.美国对意大利等三国产对头焊接不锈钢管件进行快速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2年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意大利、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对头焊接不锈钢管件进行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调查,以确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
8.俄罗斯延长对中国彩涂板反倾销案调查期
2月13日俄罗斯工贸部网站发布信息,将关税同盟对中国彩涂板反倾销案调查期延长3个月,到2012年5月11日。
该案于2011年2月11日立案,2011年12月7日发布终裁披露,建议对中国企业征收8.12%-22.56%的反倾销税。
9.哥伦比亚对中国碳钢无缝管征收反倾销税
据外媒报道,哥伦比亚政府推翻2010年8月份的裁决,开始对中国碳钢无缝管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信息,哥伦比亚政府将对售价在1913美元/吨以下的中国碳钢无缝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相当于进口价格与该价格的价差,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1月份开始实施,此前进口的产品不追加反倾销税。
10.美国ITC对巴西等4国不锈钢棒进行反倾销复审
2012年3月5日,美国国籍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巴西、印度、日本和西班牙的不锈钢棒进行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以确定在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
1994年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于巴西、印度、日本和西班牙的不锈钢棒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22.10.0005、7222.10.0050、7222.20.0005、7222.20.0045、7222.20.0075、7222.30.0000。1994年12月28日。
11.加拿大对中国中厚板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2012年3月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2008年1月9日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中厚板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1月8日到期,有关利害关系方须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到期日前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提交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若无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将终止。
1997年2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中厚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5110.00、72085199.10、72085199.91、72085199.92、72085199.93、72085199.94、72085199.95、72085219.00、72085290.10、72085290.91、72085290.92、72085290.93、72085290.94和72085290.95。1997年9月2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