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铁艺栏杆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011-12-19 铁艺之友铁艺之友18230

第七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见“附件二《铁艺栏杆制作安装技术要求》”。
2、丙方承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设计与施工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满足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的要求。
2、丙方在乙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乙方,由监理、乙方对照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场安装。在进场验收时,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监理、乙方确认。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招标技术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丙方在进场施工前预先在监理、乙方指定的位置做一套样板,经监理确认后作为质量验收标准。 丙方制作的样板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4、丙方安装完成后应书面通知乙方、监理进行初验,并经乙方、监理签字确认后视为初验合格。
5、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取得由甲方、监理、乙方、设计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为指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6、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 工程所在地的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变更与工程签证
(一)变更
1、甲方有权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任何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丙方需严谨细致的理解施工图纸,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有责任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否则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因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因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6、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丙方应小心保护,属丙方拆除时未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丙方负责。
7、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7天内,变更工作涉及费用调整的,由丙方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包括提交变更清单报价费用的书面版和电子版资料,最终价款以甲方审定价格为准。
8、在变更工作确定后,自丙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7天内,如丙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甲方将视为丙方放弃该变更工程价款,甲方保留调整变更减少费用的权利,丙方不得异议。甲方后来发出要求实施该工程变更工作并不代表该费用获得接纳。
9、变更工程价款以甲方最终审定价格为准,任何情况下,丙方不得以未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外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二)工程签证
1、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以甲方出具的正式书面通知将具体工程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告知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签证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地结算依据,否则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工程签证单须具备甲方委派的设计代表(或建筑师)       、项目工程部经理      、项目监理部总监        、项目公司总经理          、甲方地区公司工程中心的确认签名并经各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人员确认签名亦为无效签证。
(2)工程签证单须是甲方发出的附带编号的三联签证单中的丙方持有联原件,签证单上须有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人员的确认签名及签署日期。
(3)工程签证单须是按月已确认的有效工程签证单,即每月20号前丙方将上月的15日起至当月的14日止发生的全部有效工程签证单及签证结算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工程签证单10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费用纳入工程进度款,实行完工签证单资料的月清。丙方逾期报送或未报送或甲方经审核不予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三)变更及工程签证的计价
变更及工程签证的计价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第九条 保修条款
保修相关事项按本合同“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条 三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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