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乙双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丙方在收到甲、乙双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乙双方有权向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丙方时生效,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及乙方在收到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向甲方及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乙双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乙、丙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甲方或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三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三方同意诉讼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其它
1、若甲方及乙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通知丙方。没有甲乙双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4、本合同附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交的工程保函之日起生效。
7、其他约定:
(下页为各方签署栏)
(本页为双方签署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