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长期雨水锈蚀,南江镇红四门平桥的黑色铁艺栏杆出现了许多大小不一的空洞。2005年1月6日中午,清洁工人王某在傍桥栏杆休息时,不慎从桥栏杆锈蚀的空洞中坠入河中淹死。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疏于管理的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亲属13475.3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由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投资修建的南江镇红四门平桥竣工投入使用。该桥系钢筋混凝土柱子平板桥,桥面栏杆为黑色铁艺栏杆,因长期日晒雨淋栏杆锈蚀严重,形成不少大小不一的空洞。2005年1月6日中午,南江镇清洁工人王某在经过该桥靠在桥栏杆休息时,不慎从桥栏杆锈蚀的空洞中掉入南江河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给予死者家属3000元的安葬费。
南江县法院一审认为,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作为南江镇红四门平桥的管理机关,对该桥具有管理、养护、修缮的义务,该桥因建造时间长,桥栏杆严重锈蚀,多处护栏出现脱落,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及时修补、加固,但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未履行义务,疏于管理,致使该桥存在不安全隐患,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应对王某坠河身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王某,应对自身的安全有防范义务,王某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376.50元,由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赔偿13475.30元,其余部分由死者亲属自负。
据悉,一审宣判后,死者亲属不服,已提出了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