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铁大发展的前些年,我们经常会讲到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等大型装备的重复引进问题。而目前,在科技创新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驱动力的当下,企业对同一类技术的重复性研发也屡屡被人谈起。
因此,9月11日,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宝钢、鞍钢等13家钢铁企业,以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等3家科研院校,发起了《钢铁工业推进科技进步战略合作倡议书》,提出“钢铁行业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战略性技术、前沿性技术等研发合作……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在此思路下,也有人提出了可以按市场化的原则,建立规范的钢铁技术市场,以减少大家在技术研发上的重复性工作,也可以减少一些企业利用旁门左道的途径窃取技术的现象。然而,在对参加钢铁工业科学技术大会的代表进行采访时,与会人士普遍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囿于钢铁企业间品种规格雷同、一些人存在“走捷径”思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背景,要建立一个相对成熟的技术市场,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中国冶金报》记者:在新世纪以来钢铁行业的飞速发展中,企业大幅度提升了装备水平。基于类似的装备、类似的产品结构,大家在研发路径上不免类似。我们是否有必要避免一些“重复性劳动”?
王青海(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首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我们在这一轮钢铁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先进技术,大家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经验诀窍。但因为企业间一些产品存在着竞争关系,导致谁也不愿意拿出来。这就导致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存在着分散、封闭的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技术壁垒。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只要拥有一定的技术投入和研发团队,没有不通的技术,无非时间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用更开放的心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通过互相输出技术,既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能使中国的工艺技术、环保节能水平大幅度提高。我觉得这是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一个机遇。当然,这肯定需要一个过程。
朱继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这是有必要的。现在钢铁行业基本的创新模式,一是自主创新,企业通过自己的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研发;二是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创造了一批共性技术。如果基于各个企业基础实力的不同,为了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建立技术贸易平台使技术进行有偿流动,这也是非常有必要。实际上,这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体现了创新的价值。
目前,虽然没有钢铁行业的贸易平台,但在北京,2011年的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就达到了1890.3亿元。因此,如果钢铁行业能建立一个技术贸易平台,就可以促进钢铁行业的技术进步,避免一些钢铁企业少走弯路、节省开支。另外,也可以促使具体的工艺技术实现从创新到价值的提升,有利于促进专有技术的产权保护,体现技术成果的市场价值。
《中国冶金报》记者:虽然建立这样一个促进技术有偿流动的贸易平台非常有必要,但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比如企业在和科研院校签订研发协议的时候,一般都会有一种排他性的协议。
王新华(中国钢铁工业优秀科技工作者、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教授):在高等院校承接的科研项目中,除了帮助企业做一些机理性研究,把一些实验室里总结出来的成果揭示给企业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合作模式,就是一开始就介入企业某项技术的具体研发,从实验室开始,一直到这项技术进行具体应用。后一种模式在国外钢铁行业不常见,但却是我国钢铁行业的强项。
在合作中,高等院校的研究是受到企业的自主,所以会有一个排他性的协议,有知识产权的协议。这在国际上是通行的。但不一样的是,一般国外的钢铁企业比较在意不能外泄应用技术,但不在乎机理研究,比如夹杂物的形成等。所以,与国外钢铁企业合作,不会影响高校发表论文。但在我国,不管是机理性研究,还是应用性研究,都需要严格保密。
这个观念需要慢慢转变,如果不让高校发表一些机理性的研究成果,不在行业内实现共享,中国钢铁工业的技术进步会非常慢。
朱继民:这种排他性协议,就会导致其他企业进行类似研究的时候,只能进行新的投资,再走一些这样的研发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