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7年的准入条件相比,修订后的《准入条件》最大特点是门槛全面提高。例如,在企业布局方面,修订后的《准入条件》要求,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不符合要求的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原则上禁止没有能源优势的地区新建、改扩建玻璃球、玻璃纤维、玄武岩纤维生产线。
修订后的《准入条件》不但提高了玻璃纤维行业在企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准入门槛,还新增了产品质量方面的准入要求。
修订后的《准入条件》要求,玻璃纤维产品应符合GB/T 18371-2008或GB/T 18369-2008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玻璃球产品应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玻璃纤维制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准入条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的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对于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工信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对此,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人士指出,相关措施有助于淘汰落后产能,引进和研发新技术。该人士认为,通过以上措施,全行业有望出现几家有影响力的企业,从而大幅提升中国玻纤的整体竞争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