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一定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其他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我国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两审制最后裁决。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某分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与某办公室签定某服务合同,并且按约定将申诉人派往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申诉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申诉人在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因此,公司从2000年1月28日起与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申诉人是依据某公司与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的,因此,申诉人与某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由于某办公室与本案处理结果具备直接的厉害关系,因此,某办公室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劳动法》第72条、78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3条,《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申诉人与第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第二被申诉人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人缴纳2000年1月28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
三、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5日内,第二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0元。
四、第一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1600元,由申诉人承担200元,第二被申诉人承担1400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